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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 張雅萍 - 行政公告 | 2025-10-08 | 點閱數: 84

1.請各機關(構)學校,除加強宣導赴陸、港澳(含過境轉機)應完備相關申請通報手續外,自 115 年 7 月 1 日起,針對違法(規)人員,將依旨揭原則予以懲處,請務必轉知所屬人員,以利瞭解相關規定,避免觸法風險。
2.另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(如約聘僱人員、約用人員、技工、工友及臨時人員等),由各機關(構)學校參酌旨揭原則,視其情節輕重,依各該管理規定或工作規則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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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) 台南市政府1141002府人考字第1141348341號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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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2) 行政院1140922院授人培字第1140002559號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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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)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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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4) 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