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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張雅萍 - 行政公告 | 2025-03-21 | 點閱數: 43

主旨:公告 114  115 )年男性教師、校長辦理緩〈逐〉召業務,人事室會檢附相關證件主動向相關單位辦理申請。

說明:

一、男性教師同仁如有戶籍地址異動者請主動告知人事室,俾憑辦理

二、宣導公告資料如下:

()主旨:公告受理 114  115 )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。

()依據:緩召作業規定、召集規則、國防部 91  1  3 日台( 91)戎字第 0003 號令副本。

  1. 「兵役法」第 41 條。
  2. 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 29 條。
  3. 「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。
  4. 國防部頒「緩召作業規定」。
  5. 國防部 108  7  24 日修頒「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
()公告事項:

     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:

     年滿 23 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、組長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 2 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

()緩召處理時限:

  1. 公告:民國 114  3  16 日至 4  15 日。
  2. 宣傳:民國 114  3  16 日至 4  30 日。
  3. 受理申請:民國 114  4  1 日至 10  31 日。
  4. 應繳驗證件:
    1. 初次申請:聘書、教師證書、畢業證書、退伍令、 授課時數表等影本證件。
    2.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 114 年者):聘書